商品車小轎車運輸合同
華(hua)翼物流( 年)第 號
甲方:
電話:
(以下稱:甲方)
乙方(fang):吉林省華翼(yi)物流(liu)有限公司 電話:0431-86198468 傳真:0431-86198080 手機:15844155351 (以下稱:乙方)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運下列商品:
啟運地 |
到達地 |
商品名稱 |
數量 |
運費(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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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運費金額大寫)
車(che)牌號(hao)碼:
車輛識別代號:
發動機號碼(ma):
交車公里數:
二、甲方(fang)聲明待運的商(shang)品(pin)車價值¥
,并為此次運輸購買全額保險。
三、甲方指定接車人: ,聯系電話: ,提車(che)證件:
經甲、乙雙方友好(hao)協商,就有關商品汽(qi)車(che)承(cheng)運事(shi)宜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應確保“安全、準時、快捷”地將商品車運達目的地點、交付于甲方指定的接車人,并將隨車物品及有關的資料一并交付。
2、交接車:甲方向乙方交車(甲方待運的商品汽車)時,雙方經辦人員按承運交接單逐項交驗。交接完畢后雙方需在承運交接單簽字。交驗過程中經雙方確認的車輛損傷、備件短缺等問題應在承運交接單上注明,并免除乙方的賠償責任。
乙方向甲方(或指派的其他方)在運達地交車時,應以承運交接單記(ji)錄(lu)為依據。經甲方指定的收車人接車后應在承運交接單上簽字(蓋章)。
交接驗收后,乙方承運責任隨之解除,承運車輛再出現的任何問題均無乙方責任。
3、單證交接:甲方必須將符合國家規定并與該商品車運輸有關的單證、資料交于乙方,供乙方在運送過程中備查,如因甲方單證、資料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后果均無乙方責任。
4、賠償: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各類事故以及由此對商品汽車造成的直接損失,由承運車輛公司負責賠償,但需經雙方指定人員將商品汽車損傷情況如實地在乙方的承運交接單上詳(xiang)細表書并簽字后,方作為賠償的依據,非經雙方確認的任何損失乙方不負責賠償。
5、付款方式: A(現付):甲方 向乙方 以 方式,支付¥ ;B(到付) :甲方 向乙方 以 方式(shi),支付¥ ,逾期未付部分,按銀行滯納金規定補償責任。
6、本協議經雙方確認的傳真件具有同樣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正本同樣有效。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通過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7、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后終止。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協議的責任方可以免除責任。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方各執一份,隨車一份。
特注:車輛檢(jian)查情況:
甲 方: (簽字、蓋章) 乙 方:
(簽字、蓋章)
經辦人:
經辦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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